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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涉及具体情形,有些学者的观点似乎过于笼统,可能过分扩大了拒绝权的范围。
税法上比较常见的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都已经建立。留置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的原则已经在日本税法中予以承认{6}。
(一)征税权扩张的必要性征税权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以及税收的合法性向纳税人合法、强制、公平征收其提供公共物品的对价的宪法权力。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协调二者的矛盾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设计征税权扩张制度所必须遵循的。二、保护第三人财产权的原则征税权扩张有特定的范围和条件,只有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予以扩张。再例如,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可以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正是由于其具有这种属性才导致少数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规避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其中就包括征税权扩张到公司股东身上的情形。第三人的财产权作为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同样不是可以任意侵犯的,征税权扩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扩张的程度往往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一)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冲突的情形征税权扩张必然会与第三人的财产权发生冲突,由于纳税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差异导致了这种冲突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由此可以推论出公司股东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纳税义务的承担制度。(一)民族识别所谓民族识别,简而言之即民族成分的辨认。
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确立民族平等的民族关系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制度之后,许多少数民族纷纷提出要确认自己的族称和公开自己的民族成分,迫切要求被承认为新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的一员。以西藏地区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为例,其是一个为适应封建农奴制经济体系而建立起来的僧侣贵族专政政权,在旧西藏,占西藏绝大多数人口的农奴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不可能担任政府官职,而被称为色囊巴的小三品以上官员的全部大贵族子弟,一出生就获得四品官衔,十七八岁就可以出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重要职务。【参考文献】{1}、{6}、{14}、{15} 李洪烈等.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M].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 费孝通.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新编》(上卷)[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3} 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Z].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4}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5} 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王贵、喜饶尼玛、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辩.[M].民族出版社,2009.{8}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人民出版社,1986.{9} 中共中央统战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人民出版社,1984.{10} 中共内蒙古自助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 [Z].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11} 郭冠忠.西藏民主改革的回顾与研究.[J].西藏研究,19989(2).{12} 阿沛.阿旺晋美.坏事变成了好事:纪念西藏民主改革40周年[J].中国西藏,1999(10).{13} 强世功.一国之迷:中国vs帝国[J].读书,2008(8) 进入 常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国家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约3500万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1300万人口的地区封建领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约有1000万人口的地区刚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留着封建农奴制,约有1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着奴隶制度,而约70万人口的地区甚至处于原始公社制度的末期。
如果缺乏对于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确立过程中的相关政治实践的梳理,我们很难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奠基历程的完整画面。这400多个自报了民族名称的单位能否都被认为是单独的民族,直接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事组成,更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公民如何切实享受到《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宪法性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问题,所以,民族识别在当时可以说是一个很现实的宪政制度落实问题。
甚至在1954年宪法的立宪讨论中,也有自治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的混同提法〔[6]〕,直到1954年宪法中第53条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才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准确内涵。中国各族人民,是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13}37因此,无论是奴隶制、封建制基础上的土司、头人制度,还是西藏地区在民主改革之前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本质上和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是相背离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对政治权力的控制,更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民主的本质要求。〔[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也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
同时,民族干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是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更是建国初期面对复杂的边疆形势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联系途径。而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稳步推进模式。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并无参与、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权利。(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诗篇人权,简而言之即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民主改革前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实行的是奴隶制,以西藏为例,占西藏地区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缺乏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更不用说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农奴主对农奴掌有生死婚嫁大权,可以买卖、赠送、转让或交换,可以滥施酷刑,而这,却被少数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士称之为没有阶级压迫、只有对宗教的虔诚的香格里拉。
而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更是一种典型的反现代、反民主的政治模式,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占西藏人口极小比例的僧侣阶层和贵族家庭,包括广大藏族公民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没有丝毫的政治权利,更谈不上当家作主。而且,这种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努力,堪属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始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飞跃。
{15}96另外,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独特性,在改革步骤安排上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具体实施模式上也采用了和其他地区不同的模式,且在充分考虑到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渴望获得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制度需求的同时,也通过爱国统一战线团结积极响应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号召的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争取通过和平改革的方式使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秩序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虽然在清末立宪中,即有意识的通过边疆地区行政来实现这种治理转型和国家建构。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后,土司制度、政教合一制度均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宪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最终确立。
无疑,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非一个松散的多民族联合体,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因为,中国各族人民,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广大民族自治地方,则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民族自治机关,则同时具有自治机关和中央政府下级机关双重属性的政治地位。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领土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责任回应作为少数民族公民的这种要求获得个人全面解放和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在1951年所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俗称《十七条协议》)中也明确提出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必须进行,只是需根据西藏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时间和方式,而实际上,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进行,也是《十七条协议》中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这一西藏和平解放目的的具体落实。这种冲突是古典与现代之间一场生死存亡的搏斗,就像路德的宗教改革和法国大革命一样,是一场围绕现代自由概念展开的搏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那么,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属性是什么呢?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所以,早在一九四九年毛泽东就西北民族工作给彭德怀与西北局的指示中,就提出要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青海、甘肃、新疆、宁夏等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院校的设立和民族教育最初开展的目的,主要即是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在新生的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国家的根本任务变成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而也正是这项共同的历史使命,继续加强和巩固着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政治认同的心理基础。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后,少数民族干部也是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进行正常的地方治理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可以说,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提供了必备的人事条件,实际上也为国家在民族地区民族治理转型和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政治精英基础。
所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得以巩固、发展的政治认同心理基础。这种民族大家庭式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结构,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反映,也带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家—国政治伦理的痕迹。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即派出了一系列的民族访问团,这些访问团由民委、文教委、卫生部、贸易部、青年团等不同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组成,通过访问少数民族各界代表人物、召开民族联谊会和群众大会、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这些举措,一方面沟通了中央政府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另外也使得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深切体会到祖国民族大家庭的温暖。【摘要】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共同纲领》的宪政宣示尽管具有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的真正奠基,则有赖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治实践。另外,前苏联民族治理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帝俄时代扩张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所致,而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也是各族人民的共识。【注释】[1]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页503-504。
五、余论时下,民族问题已引发了越来越多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也有不少学者通过各种视角来分析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症因所在,有归结于后冷战时代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有意怂恿、挑拨阴谋的,有的则认为市场化大潮下东西部差距拉大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落后进而呼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也有的学者开始反思以民族识别和优惠政策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认为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在于新中国没有完成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进程而是承袭了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式的国家构建模式。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原有的土司制度、神权统治得以摧毁,而代之以广大少数民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国家的公民,具有独立的政治地位,也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积极参加地方和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
二、宪政安排与政治措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建国初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落实而进行的这些政治实践,以往常常被视为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范畴,可很大程度上,这些政治实践实际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在我国的奠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这些政治实践,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方向与具体落实,前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即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市场化、全球化大潮的深入,后冷战时代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均给当前民族治理带来一些新的特征,也增加了当代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难度。
而根据少数民族居住的情况分别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以及民族乡,也是为了确保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还是散居,都能实现真正的自治,而这,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公民自治权的普遍行使,也有利于培养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不畏艰辛、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所取得的。
{11}西藏少数上层份子率先撕毁《十七条协议》,将中央对其的让步视为西藏独立的良机的做法,用见证西藏政治风云和社会发展百年变迁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的话说,就是坏事变成了好事,{12}3·10叛乱发生后,广大农奴和奴隶积极支持人民解放军的平叛行动,同时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也正式展开。全国少数民族大约有三千万人。而到了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其时民族危机的空前加剧,则更多的采取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国族政治话语立场。但是,直到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契约颁布之后,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体制还处于非常复杂的样态,少数民族中旧的社会、政治制度还未被根本触动。
1954年宪法序言中,也将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1954年宪法序言第二段),且在总纲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而这,自然也包括广大边疆民族地区,只是需要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1954年宪法序言第五段)。《共同纲领》以建国大纲的方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政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则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做了立法规划,但这些宪法性文件中的宪政言说的落实,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中国有多少个民族?有哪些民族?而新中国成立之前,除了几大公认的民族,如汉、满、蒙、回、藏、彝、苗、瑶等族,其他少数民族的族体和族称实际上处于混淆不清的状态。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二条也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这也足以说明,就基本宪政制度的确立而言,宪法性文件的载明或许仅仅是一种开始。
三、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在我国广袤的边疆民族地区,曾发生过一次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风潮,通过这次社会变革风潮,摧毁了几千年落后、腐朽、黑暗的奴隶制、封建制剥削制度,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当家作主,在经济上独立自主、翻身做主人,从而真正享受到了从《共同纲领》到《民族自治纲要》到1954年宪法中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利。在西藏民主改革的具体开展中,一方面充分发挥广大翻身农奴的积极性,同时也注意做好西藏上层开明人士的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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